01情景再现1995年,夏某某利用担任某省卫生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,接受赵某为其提供价值17万元的住房装修,为赵某承揽其下属医院的装修工程提供帮助。2013年至2014年,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成立骨伤科医院、亲属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多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。2014年7月2日,夏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立案。对于夏某某1995年收受的17万元,是否超过追诉时效,存在一定的争议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,夏某某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共为人民币32万元。02以案普法依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,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,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。本案中,夏某某于1995年收受他人贿赂17万元,根据当时的《刑法》规定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追诉时效为二十年,从收受贿赂之日起开始起算至2015年。在第一次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间,其于2013年再次实施受贿犯罪,根据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1995年收受贿赂行为的追诉时效中断,应当从再犯新罪之时即2013年重新计算。之后其又有多次受贿行为,则追诉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计算,在2014年办案机关对其立案查处时,1995年夏某某收受他人17万元的行为仍在追诉时效之内。故应当将其第一次收受的17万元计入犯罪总数额中。来源:中国方正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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